不需要“一标一表”的几种情况:
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、模型、样品、展示品、返修品、暂时进口产品等;
以出口为目的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;
用于维修或升级的电子信息产品零部件;
旧(二手)电子信息产品;
生产日期在2007年3月1日(不含)以前的电子信息产品;
未列入《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》的产品
企业在完成“一标一表”的情况下需要关注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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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”制定进程,加快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工作,关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被列入“重点管理目录”,以及“重点管理目录”颁布时确定的实施期限。
政府的监管模式:
????政府采取后市场的监管模式,随时有权利在市场中或口岸抽查产品,对违反《管理办法》要求的制造企业和进口企业进行处罚。